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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環辦土壤函〔2019〕818號
關于進一步穩妥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積極穩妥推進全國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以下簡稱企業用地調查)工作,按時保質完成企業用地調查2019年工作任務,現將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強力攻堅確保按時完成年度任務
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保障,為高效規范推進企業用地調查工作創造條件。對照企業用地調查年度目標任務和總體工作要求,倒排工期,細化工作安排,壓實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調查對象全面性、信息采集、風險篩查、質量管理、成果上報等方面的責任,確保調查對象應查盡查;基礎信息調查結果要與企業溝通,確保能夠真實反映地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況。各地空間信息整合的國家入庫、基礎信息調查和風險篩查結果糾偏工作應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省級階段成果集成報告應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二、強化初步采樣調查統籌管理
充分認識企業用地調查與農用地詳查的差異性,借鑒農用地詳查強有力的工作推進機制。應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負責組織實施,不將任務下放到市縣級。建議優先采用全流程一包制委托一家任務承擔單位或聯合體單位,盡量減少委托的任務承擔單位數量;若采用分環節分別委托模式,需明確對各環節的銜接、對初步采樣調查結果負總體責任的任務承擔單位;應謹慎使用樣品流轉中心。
針對企業用地初步采樣調查環節多、技術要求高、專業隊伍匱乏等情況,認真做好準備工作,務必先行試點打通工作流程,摸清本地技術實力,補齊本地技術短板;制定和完善布點、采樣、分析測試各環節緊密銜接的組織實施模式,分批平穩實施,避免大批量返工。
對采樣調查過程可能出現的企業進場難、地下情況未知、現場點位調整、重新采樣、樣品流轉超時等問題做好充分預判,細化問題處理流程并明確相關責任方,確保采樣工作順利開展。各地應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準備工作(含試點打通全流程、委托任務承擔單位、落實物資保障等),全面啟動初步采樣調查,于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初步采樣調查工作。
三、合理確定初步采樣調查地塊
基于風險篩查糾偏結果,綜合本地鉆探采樣的技術難度、專業隊伍能力、協調準備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初步采樣調查工作量,科學確定中低關注度樣本地塊。對關閉搬遷企業地塊,中低關注度樣本地塊建議按風險篩查土壤二級指標“地塊污染現狀”的所有三級指標項和二級指標“土壤污染物遷移途徑”的兩個三級指標項“重點區域地表覆蓋情況”“地下防滲措施”的分值加和排序確定;對在產企業地塊,樣本地塊建議按風險篩查土壤二級指標“企業環境風險管理水平”“地塊污染現狀”的所有三級指標項和二級指標“土壤污染物遷移途徑”的兩個三級指標項“重點區域地表覆蓋情況”“地下防滲措施”分值加和排序確定。
四、嚴格初步采樣調查質量管理
利用信息化手段落實任務承擔單位及質控單位的質量管理責任,強化布點采樣方案審核,嚴格規范采樣過程。壓實采樣單位內部質控責任,要求在撤場前完成自審內審工作;同步啟動外部質控,要求對采樣單位的前3個地塊至少開展1次外審現場檢查和資料檢查,并同步對采樣單位人員開展現場培訓;及早統一技術要求,做到問題早發現、早糾正、早預防,從機制設計上最大程度降低采樣返工概率。
嚴格樣品分析測試的質量管理,對篩選確定的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能力驗證,并組織專家對檢測實驗室技術能力進行復核,國家質控隊伍視情況跟蹤地方實驗室能力驗證與復核過程;督促檢測實驗室在正式開展分析測試任務之前完成分析測試方法的確認并形成相關質量記錄;參考中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或者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認可的工作機制定期檢查檢測實驗室內部質控落實情況,并通過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數據上報系統及時檢查樣品保存時間是否超過期限要求。
強化對初步采樣調查專業隊伍和質控專家隊伍篩選。負責布點采樣的人員隊伍應具備場地調查經驗、專業鉆探采集設備和相應技術能力;負責分析測試的實驗室應具備符合測試項目要求的人員、資質、設備及能力;布點采樣、分析測試工作的人員數量要與任務量相匹配,避免產生進度滯后、質量失控、樣品失效等問題;加強對專業隊伍的宣貫引導與現場實操培訓,切實提升專業技術水平。
五、重視施工安全防范事故隱患
在初步采樣調查過程中,采樣單位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定,遵守《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2016)等企業安全生產及設備使用相關技術規范,做好初步采樣調查過程中的安全隱患防范。
采樣單位在進場前需制定事故應急管理方案、安全工作方案,開展入場安全培訓,與企業簽訂安全協議;在進場后需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識別出工作場所中的危險因素,應通過資料收集、人員踏勘及現場物探等方式摸清地下罐槽、雨污管線、電力管線、燃氣管線、通訊管線等地下設施線路的位置、走向和埋深等信息,防止鉆探過程中發生意外;在鉆探采樣過程中,應設立明顯的標識牌及安全警示線,采取必要的人員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六、加強企業用地調查與日常管理銜接
加強企業用地調查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撐,指導企業排查土壤污染隱患,及時發現土壤污染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和擴大,降低后續修復成本。對企業用地調查發現的高關注度地塊,可結合實際情況,依法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2020年年底前完成;結合在產企業高關注度地塊,依法依規動態更新土壤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名單。
土壤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土壤與地表水自行監測;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土壤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2020年1月底前完成行政區域內監測計劃制定。企業自行監測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的周邊監測結果可上報至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數據庫與管理平臺信息系統,納入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統一管理使用。經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可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可供企業用地調查使用。滿足企業用地調查質控要求的初步采樣調查結果和經地方企業用地調查質控部門評估滿足重點監管單位土壤與地下水自行監測質控要求的結果,可相互替代使用。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