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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電新聞11月29日訊 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會上,省司法廳副廳長齊延安介紹,山東是農業大省,糧食和蔬菜產量分別占全國總產量的9%、13%,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進一步惡化,嚴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將嚴重影響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條例在與上位法有關制度相銜接的基礎上,通過制度設計強化源頭預防,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機制。
一是以土壤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對規劃作出制度設計。為了從源頭上防止對污染土壤的不當利用,條例強調了合理布局的重要性。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及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第十條規定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第十一條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化工園區、涉重金屬排放的產業園區,應當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實施方案。
二是堅持水土污染一體防治制度。土壤安全與用水安全密不可分,條例在規定對土壤污染進行防治的同時,也要堅持水土一體防治,加強對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分別規定了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均要明確對土壤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和相應的預防措施。
三是建立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制度。土壤污染成因復雜、防治難度大,需要突出重點監管行業、重點監管企業事業單位,提高監管針對性和有效性。條例根據山東的行業結構和土壤污染特點,在第十九條建立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制度,并規定了重點監管單位的義務和相應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