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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堅持風險管控的原則,對于已經受到污染的地塊,采取的措施應當能夠控制風險,保證受污染地塊的安全利用。只要能夠管控住其風險,保證其能安全利用,就沒有必要一律要求進行修復。
風險管控
治理修復
污染土壤修復的技術原理為:(1)改變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態或同土壤的結合方式,降低其在環境中的可遷移性與生物可利用性;(2)降低土壤中有害物質的濃度。
按修復模式可分為原位修復技術和異位修復技術。
原位修復指不移動受污染的土壤,直接在場地發生污染的位置對其進行原地修復或處理的土壤修復技術。
異位修復是指將受污染的土壤從發生污染的位置挖掘出來,在原場址范圍內或經過運輸后再進行治理的技術。
土壤修復技術分物理修復、化學修復和生物修復3類方法,根據土壤的特性和污染程度選擇相對應的技術。由于土壤污染的復雜性,有時需要采用多種技術。
農用地地塊修復活動應當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進入農作物食用部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物理修復
是指通過各種物理過程將污染物從土壤中去除或分離的技術。目前常用的技術包括客土法、熱脫附、土壤氣相抽提、機械通風等。
化學修復
化學修復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學物質,通過對重金屬和有機物的氧化還原、鰲合或沉淀等化學反應,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術。主要包括土壤固化穩定化、淋洗、氧化還原等。
生物修復
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質的能力,達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微生物修復、植物修復、動物修復和生物聯合修復,如引入蚯蚓,種植超富集植物等。
建設用地管理流程圖
農用地管理流程圖
主要政策法規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號)
2、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
3、《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原環境保護部令42號)
4、《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原環境保護部令46號)
5、《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3號)
6、《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
7、《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
8、 《 環 境 影 響 評 價 技 術 導 則 土 壤 環 境 ( 試 行 ) 》(HJ96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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