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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目標任務。通過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和排污許可證全面核發,將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納入環境管理范圍,規范其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要求,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續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既是改革生態環境監管體制的內在要求,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
2017年全國全面啟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開始啟動火電、造紙等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目前已核發33個重點行業、16萬余張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應發證行業的發證數量與“二污普”企業清單數量相比,距離“全覆蓋”的目標仍有較大差距。同時,一批污染治理設施不健全、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環保責任不落實的企業,始終游離于環境監管之外,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帶來環境監管的不公平,進而導致難以精準施策,大大降低管理效能。為了排污許可制度改革要求,就要做到全覆蓋,“一視同仁”“應發盡發”“應管盡管”。因此,“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達標一個行業”,做好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著力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實現將所有固定污染源納入環境監管的有力舉措。
2019年3月至11月,生態環境部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陜西省8個省(市)先行先試,對2017、2018年已發證的24個重點行業開展清理整頓試點,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數,排查無證排污單位,實施分類處置,做到應發盡發,不留死角。生態環境部在清理整頓試點階段,開拓思維、大膽嘗試,以改革的精神正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摸索形成“摸、排、分、清”四步工作法,最終將固定污染源全部納入環境管理,試點工作為全國全面推開清理整頓奠定了堅實基礎。
與此同時,試點地區也肩負責任,鉚足干勁,全面落實試點要求,探索出積極有效的經驗。一是提早謀劃,建立機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高度重視,分別成立分管領導掛帥的專項工作組,及時組織召開啟動會和推進會,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站位。二是調度通報,積極推進。試點地區結合工作實際,建立調度通報機制,例如:河北省在沖刺階段每日調度,陜西省通過媒體通報各市市委、市政府清理整頓工作進展及排名。三是宣傳培訓,主動服務。除了生態環境部的培訓解讀和對口幫扶外,試點地區創新幫扶方式,多方面、多渠道幫扶企業解讀文件,例如:煙臺市成立排污許可宣講團,發放排污許可宣傳冊,并組織技術人員現場指導企業填報申請材料。四是開展回頭看,保障質量。為保障固定污染源底單完整性,試點地區通過多口徑摸查遺漏企業,例如:北京市結合污染源普查、建設項目審批、生態環境執法等梳理清理整頓對象。天津市通過街鎮排查、企業自主驗收信息平臺、工商管理注冊信息等多個途徑全方位無死角進行摸查。
2019年底,生態環境部基于清理整頓試點的寶貴經驗和教訓,立足于排污許可全覆蓋的目標任務,發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三項排污許可重要文件,拓寬了納入排污許可的行業數量,增加了登記管理類別并明確管理辦法,明確了各階段的工作要點和方法,進一步夯實頂層設計,完善排污許可管理體系。根據文件規定的工作安排,2020年4月底前完成33個行業的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工作,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許可發證和登記工作。
按照清理整頓工作任務要求,完成“摸、排、分、清”清理整頓的工作要點:
“摸”——摸清底數,確保不留遺漏。“二污普”清單的排污單位產排污信息全、覆蓋廣、信息準,需要全部導入清理整頓信息系統,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考慮到二污普清單范圍是2017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企事業單位清單,清理整頓工作還需要地方通過原排污費征收、企業自主驗收、工商管理、電力等其他途徑摸排補充“二污普”清單缺失的排污單位,形成全面的固定污染源基礎信息清單。
“排”——排查無證,形成初步分類。先剔除已發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再將未發證排污單位分為2020年前應發證或登記、2020年應發證或登記、非固定污染源三類情形。清理整頓的對象是2020年前應發證或登記的33個行業排污單位,可通過對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行業和管理類別表》與《2017年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注釋(試行)》,確定排污單位是否屬于清理整頓范圍。然后根據排污單位所屬行業、產品產能、原輔材料等信息,初步分類為重點管理、簡化管理或登記管理等三大類,形成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
“分”——分類處置,先發證再到位。針對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中的排污單位,按照《通知》規定的情形分類處置,對無整改情形的、無總量指標的、未批先建的、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的、以及其他需要整改的排污單位,應當盡快依法依規核發排污許可證或限期整改通知書;對于2021年1月1日后才恢復生產的排污單位可暫不發證,但是需要通知其填報排污登記表;位于禁止建設區域和淘汰落后產能的排污單位不予核發許可證;對于實行登記管理的、停產的、“二污普”清單中無需發證的排污單位,都需要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排污登記。
“清”——整改清零,強化證后監管。2020年4月底前,生態環境部門原則上應當完成分類處置工作,并在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逐個銷號、應發盡發。對于有整改要求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幫扶,督促其按期完成整改,并監督指導其在整改期間達標排放。對于整改到期仍不符合發證要求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提出建議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并注銷排污許可證。
按照生態環境部工作安排,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原則上在2020年2月底前應當完成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2020年3月底前發證率、登記率不少于60%;2020年4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工作。任務艱巨,時間緊迫,生態環境保護鐵軍要咬緊牙關“爬坡過坎”,打好這場大仗、硬仗、苦仗,全面完成國務院排污許可全覆蓋的任務,助力我國生態環境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再上新臺階!
(撰稿人: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陳秋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