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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公布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為遏制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件頻發態勢,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7月至11月,生態環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范圍內聯合組織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活動。
截至8月31日,全國31個?。▍^、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已開展工作。各地通過制定工作方案、召開視頻工作會等方式廣泛動員部署,結合活動要求和本地實際情況,細化和補充重點行業、重點地區和重點行為,強化部門間和部門內部的合作聯動,加強工作指導,并結合現有的舉報獎勵制度,廣泛發動群眾參與。
為總結提煉行之有效、可供借鑒推廣的經驗做法,深入分析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的重點和難點,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匯總了6個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在這些典型案例中,相關政府部門及時通報線索,有力控制污染擴散;公安機關靠前介入,及時固定證據、控制嫌疑人;檢察機關參與會商,指導調查,保證辦案程序和證據符合刑事案件訴訟標準;生態環境部門科學研判,周密篩查,有效追溯傾倒廢物來源;環境執法人員高度警惕,認真負責,于細微處發現問題線索,精準適用法律,規范取證記錄,保障程序合法;實施舉報獎勵,及時回應群眾關切,鞏固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的群眾基礎。
生態環境部對天津市武清區生態環境局、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局、浙江省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宜州生態環境局、重慶市長壽區生態環境局提出表揚。請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真學習借鑒有關經驗做法,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效率和質量。
現將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武清區劉某某非法收集處置廢鉛蓄電池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
【典型意義】
完善舉報獎勵機制,擴大環境違法問題發現渠道。
兩法銜接緊密,形成高效震懾力。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有群眾舉報天津市武清區某鎮有人非法收集、處置廢鉛蓄電池造成環境污染。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對該處置點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該處置點主要從事廢棄鉛蓄電池(屬HW49類危險)收集、處置業務,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在對收購的汽車、電動車廢鉛蓄電池進行打孔拆解時,將產生廢電解液(酸液、未經處理)(屬HW31類危險廢物),直接傾倒至廠房內西北側由3根硬質PVC管相連接的下水道內,該下水道未與其他管網連接,末端用塑料編織袋簡單封堵,廢電解液通過下水道口裂隙、PVC管連接處及封堵口處滲流至周邊無防滲措施的土壤內。經監測人員對該廠房內下水道PVC管連接處積存廢液取樣監測,pH值為0.61,總鉛為10.4mg/L。天津市武清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經與公安機關共同核驗稱重,該處置點現場處置的廢鉛酸蓄電池共計82噸。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十六條和《關于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該處置點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超過3噸,且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已涉嫌污染環境刑事犯罪。天津市武清區生態環境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辦理,公安機關已控制相關責任人。
天津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確認該舉報事項屬實,符合《天津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險廢物專項行動方案》規定的獎勵條件,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按照有關程序審核后,將對舉報人獎勵人民幣20萬元。
【案件啟示】
1.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機制,擴大環境違法問題發現渠道。
天津市建立健全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機制,并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的危險廢物企業排查專項行動中,鼓勵和引導廣大群眾舉報重大環境污染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對滿足條件的舉報人予以重獎,形成社會輿論高壓態勢。
2.兩法銜接緊密,形成高效震懾力。
該案件由于涉案地點比較隱蔽,單靠生態環境執法力量很難獲得確鑿證據,需要與公安機關緊密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對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有力打擊。在該案辦理過程中,為第一時間鎖定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由公安機關控制主要當事人,由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及時開展現場勘查、取樣監測等,發現與收集犯罪證據,保全現場執法影像資料,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條,最終確定當事人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兩部門在案件現場勘驗、證據偵查階段銜接緊密,迅速、有效地打擊嚴重污染環境犯罪行為,有效預防環境污染風險。
【專家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本案有以下幾個亮點:
一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制度取得顯著成效。正是由于人民群眾有強烈的環境保護意識,他們才能及時發現環境犯罪線索,及時進行舉報,從而為主管機關開展環境犯罪的打擊活動創造了有力條件。因此,給環境犯罪線索的舉報人予以獎勵,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聯動處置。環境犯罪案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具有極大的隱蔽性,而生態環境部門缺乏偵查手段,致使一些犯罪行為不能得到及時懲治。因此,在打擊環境犯罪領域,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形成打擊環境犯罪行為的合力,十分必要,也十分有效。
本案的環境犯罪嫌疑人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形下,將未經處理的危險廢物直接傾倒至下水道里,給當地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情節十分惡劣。因此,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一定要堅持早發現、早打擊的方針,迅速、有效地預防環境污染風險,絕不能使環境犯罪行為得到蔓延。(天津大學 孫佑海)
二、江蘇省蘇州市胡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傾倒填埋酸洗污泥污染環境罪案
【典型意義】
辦案前,梳理難點,明確思路。
辦案中,緊抓脈絡,扎實推進;部門聯動會商,保障程序合法;專業力量支撐,明確屬性量化損害,確保證據質量。
訴前磋商,提升司法效率。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環境保護局(現“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局”)接群眾舉報,稱有人將污泥等固體廢物填埋在某大橋北側一處田地里,環保局立即組織專業人員赴現場勘察、采樣分析,采取應急管控措施,控制污染擴散。通過公安等部門進一步調查,填埋固體廢物來源于浙江某機械有限公司。調查結果顯示,2015年12月、2016年3月,浙江某機械有限公司于張家港市某碼頭與某山交界處、某大橋北側長江灘涂地區傾倒酸洗水處理污泥。傾倒行為發生后,固體廢物直接暴露于空氣中,事件區域水量交換頻繁,張家港市環保局迅速組織應急處置工作,遏制污染物遷移擴散。
案件發生后,張家港市環保局立即會同公安機關開展案情分析,明確辦案思路,委托有資質的鑒定評估機構開展傾倒污泥的危險廢物特性鑒別,并展開涉事地塊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由于案發突發、隱蔽,同時涉及跨省傾倒行為,導致前期溯源調查和取證工作緩慢。受托方通過現場踏勘、資料收集、專家研判等方式,結合現場快速檢測(XRF)數據,初步研判傾倒污泥為含重金屬(鎳等)的工業固廢,后通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等相關技術規范開展浸出毒性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涉事固體廢物中重金屬鎳、總鉻、銅等和無機氟化物的浸出濃度不同程度超過標準限值,判定此次涉事固體廢物為具有毒性的危險廢物。
損害調查評估區域內地表水及地下水樣品檢測結果顯示,地表水、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為無機氟化物,且超過基線水平20%以上,滿足《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總綱》與《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規定的損害判斷標準。同時,通過分析污染來源和污染排放行為關系、污染物遷移路徑的合理性、受體暴露的可能性、環境介質污染物與污染源的一致性等,確定了固體廢物傾倒和生態環境損害的因果關系。因此可判定本次固體廢物傾倒涉事區域的地表水、地下水生態環境要素均受到了損害。經量化,此次傾倒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2400余萬元,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合計560余萬元。
在張家港市環保局的監督下,涉事企業委托張家港某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固體廢物及污染土壤的清運和填埋處置工作,共清理傾倒的固體廢物及毗鄰土壤共計約3152.35噸,均按照危險廢物規范處置。2018年7月,傾倒場地所在鄉鎮依據場地環境調查結論和專家評審意見開展具體修復工作。2019年3月,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修復單位,于2019年9月完成污染場地修復,2019年10月對修復工程進行了驗收,修復效果通過了專家評審,生態環境恢復良好。
【查處情況】
一、刑事判決情況
檢察機關依法對浙江某機械有限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員提起公訴,法院于2017年8月作出刑事判決:
1.浙江某機械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2.浙江某機械有限公司安環科科長胡某犯污染環境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非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3.傾倒人袁某犯污染環境罪、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非法所得人民幣15.0842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民事賠償情況
張家港市環保局會同張家港市檢察院先后多次與浙江某機械有限公司進行訴前磋商溝通,最終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2018年2月,傾倒地所在鄉鎮與浙江某機械有限公司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扣除應急處置等費用后,浙江某機械有限公司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費用1600余萬元人民幣,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由該鎮負責組織實施。
【案件啟示】
1. 尋求專業支持,依法依規收集關鍵證據。
一是為辦案思路提供意見。本案涉及跨省傾倒轉移,相關專業機構人員參與會商可為案件辦理過程中對傾倒污泥溯源、危險廢物特性認定、傾倒量認定及相關人員調查等有較大難度的問題提供意見。
二是規范開展危險廢物鑒定工作。由于案件的突發性,跨區域傾倒行為的隱蔽性,增加了前期溯源調查的困難。因此,委托專業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對涉事固體廢物危險特性予以認定,為后續責任認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提供了基礎。
三是規范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根據前期調查結果,委托專業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嚴格按照《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總綱》《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損害調查》及《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等技術規范,通過調查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情況;分析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間的因果關系;評估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所致生態環境損害的范圍和程度;確定生態環境恢復至基線并補償期間的恢復措施;量化事件造成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生態環境損害,計算事件中應急處置、應急監測、應急修復工程等費用支出,為本案的損害賠償和責任認定提供依據。
2.三部門聯動會商,保證程序合法,保障案件辦結。
案件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建立聯動機制,對案件辦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隨時會商,通過梳理案件難點、明確辦案思路、扎實推進調查取證,保證案件移交程序的規范、案卷移交的質量。前期生態環境部門調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以辦理刑事案件的標準對前期現場采樣,人員訪談、調查筆錄制作等全流程進行指導跟蹤,防止出現程序違法情況,保障了案件順利辦結。
【專家點評】
本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跨區域調查、跨部門聯動、跨法律責任的非法傾倒固體廢物案件。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聯手、行動迅速、配合緊密,有力地打擊了跨區傾倒轉移。本案既依法追究了污染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又通過磋商要求污染行為人承擔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兼顧了打擊污染犯罪和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具有積極的示范效應,對類似的案例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本案及時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鑒定評估,科學客觀地確定了損害程度和范圍,為責任追究和修復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 於方)
三、浙江溫州羅某等人通過滲坑方式傾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罪案
【典型意義】
應急及時,部門聯動。
高效排查,精準溯源。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接到縣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指令,反映在某鎮某村某嶺,有人開車偷倒不明液體。該局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調查,于事發點發現5個廢棄的裝有膠水的塑料桶?,F場乳白色膠水沿山體排入下面溪流,導致溪水呈乳白色。污染發生地距下游灌溉水庫僅1公里,有較大的環境風險,村民對此反映強烈。為化解疫情期間群眾恐慌心理,該局即日啟動聯動應急處置機制,一方面組織應急處理人員赴現場應急處置,控制消除污染,另一方面聯同蒼南縣公安機關組成專案組開展線索追查。
專案組會商確定,由生態環境部門追查膠水來源,公安機關追查作案嫌疑人。2020年3月6日上午8時許,蒼南分局執法人員對該鎮轄區所有涉膠水企業開展全面排查,針對生產工藝特性與傾倒點膠水吻合度進行篩查,發現蒼南縣某化工公司(以下簡稱A化工)有重大嫌疑,執法人員通過現場勘查、調閱車間視頻監控等方式,發現在A化工廠外東北側空地處有乳白色積液且部分已被沙土覆蓋。經查證,該公司負責人表示該空地處原放置有5桶不合格膠水,何時被人搬離不清楚。公安機關利用“天眼”視頻監控等偵查手段,鎖定??坑邶埜凼行鲁悄硡^域的一輛載貨柴油貨車為涉案嫌疑車,經24小時蹲守,于2020年3月7日凌晨將司機羅某抓獲。經審訊,嫌疑人羅某,受其兄的教唆擅自清理A化工廠堆放在空地上的5桶裝有不合格膠水,將其運至該鎮某村某嶺公路邊進行傾倒。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該5桶不合格品膠水屬于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五)項、第七條,司機羅某和其兄以及該企業負責人項某3人,因傾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案例啟示】
1. 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防范環境風險。
本案案發地距離下游水庫僅約1公里,環境風險大,群眾反映強烈。蒼南分局于發現案情當日下午即啟動聯動應急處置機制,一方面組織應急處理人員赴現場應急處置,控制消除污染,另一方面聯同公安機關組成專案組開展線索追查,化解群眾恐慌心理,將環境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高效排查,精準溯源。
該案的成功辦理,離不開基層環境執法人員的良好專業素養和高度責任心。環境執法人員及時開展全面排查,根據傾倒點傾倒白色物質的特征不斷推敲,并作出精準判斷。事發當日下午,蒼南分局開展“地毯式”排查,對被傾倒的白色物質進行分析研判,全力追查其來源。
一是對傾倒的物質呈現特征(顏色、氣味及濃稠性等)初步斷定為膠水類物質。
二是根據現場傾倒物質與盛放容器,對蒼南縣該鎮轄區涉膠水行業企業進行篩查,結合日常執法監管掌握的產品信息及生產工藝情況,進行物品吻合度匹配,在眾多膠水生產企業中快速選定可疑對象。
三是啟動夜間全面排查,排查過程中發現蒼南縣A化工廠已處于復工狀態,但現場未發現有可疑跡象(公司地面無膠水移動痕跡)。轄區所有涉及膠水生產加工的企業,亦未發現與本案關聯的跡象。第二天上午8時許,一夜未睡的調查人員再次前往A化工廠進行勘察,發現A化工廠東北側的空地地面有乳白色積液且部分已被沙土覆蓋,執法人員現場采集樣本固定證據。A化工廠主要負責人承認,該空地處原放置的5桶膠水系該公司的早期被退貨的不合格膠水,對具體何時被他人搬離處理表示不明。
鑒于以上調查情況,執法人員初步鎖定傾倒膠水的來源。
3. 部門間高效聯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
本案建立了高效的環保-公安聯動機制,于發現案情當日下午即啟動聯動,在遇到案件瓶頸時,由生態環境部門追查膠水來源,公安機關追查作案嫌疑人,充分發揮兩部門各自的辦案優勢。案發第三日凌晨,案件即被偵破。該案的成功辦理對疫情期間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生態環境部門堅持監管執法工作方向不變,力度不減,依法打擊惡意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環境安全。
【專家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突發環境事件。本案的亮點有三:一是應急處置迅速,事件發生后,市生態環境部門啟動聯動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清除污染源,防止了污染物的擴散。二是建立了辦案聯動機制,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建立了會商制度,充分發揮了各部門的優勢。三是采用現代高科技偵查手段,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實踐證明,環境污染類案件需要有關部門精誠合作,加強溝通協調,才能將責任具體落實好,把案件切實辦理好。(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 於方)
四、浙江溫州陳某、韓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罪案
【典型意義】
時刻警惕,及時發現問題。
暗查蹲守,鎖定違法行為。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復工復產企業開展服務指導。在下鄉服務途中經常發現有電動三輪車載有廢油墨桶沿途經蒼南縣某鎮某社區某村級公路及小道后消失,這個情況引起執法人員的警覺。隨后,執法人員身著便衣在該區域蹲守勘察,發現經常有人在不同時間段,將廢油墨桶運送到蒼南縣某鎮某社區某一廢品收購站進行交易,然后空車回程。2020年3月16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根據蹲點反饋線索,制定行動計劃,組織精干執法人員到現場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活動。
經查,陳某和韓某二人于2019年6月起,在未辦理相關營業執照、無任何環境保護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從事廢油墨桶的回收、貯存、處置及銷售經營活動。該廢油墨桶加工處系簡易棚結構,占地面積500平方米,主要生產設備有金屬打包機1臺、地磅1個,未建設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及專門的危險廢物貯存倉庫;場地內露天堆放著數百只未處置的廢油墨桶。陳某、韓某使用金屬打包機將廢油墨桶壓成塊狀后貯存在廢油墨桶加工處置點南側簡易隱蔽的倉庫內。該倉庫內現貯存有大量塊狀廢油墨桶壓縮品,散發出刺鼻廢油墨味。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油墨桶內殘留的未使用完的油墨及壓縮成塊狀的廢油墨桶為危險廢物。結合現場勘查情況,初步判定該加工點存在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啟動環保公安聯動執法機制,公安機關第一時間赴現場控制了當事人陳某、韓某,以及一名非法運輸油墨桶到該處置點準備交易的廖某。經過磅質重,現場露天存放的廢油墨桶為0.435噸、倉庫貯存已處置壓縮成塊狀的廢油墨桶為28.45噸。經當事人陳某、韓某陳述,從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出售4次共計100余噸已處置壓縮成塊狀的廢油墨桶至外省。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規定,陳某、韓某及廖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超三噸涉嫌污染環境罪,蒼南分局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現陳某、韓某及廖某被取保侯審。4月16日、7月20日,蒼南縣人民檢察院分別對陳某、韓某及廖某進行起訴。
【案例啟示】
1. 高度警惕,擅長從蛛絲馬跡中發現違法線索。
本案案源來自基層執法人員敏銳的觀察能力和對違法行為的警惕意識。執法人員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時刻保持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警惕意識,對廢油墨桶等監管對象熟稔于心,不放過每一個小苗頭、小線索,以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為己任,問題發現及時,溯源精準?;鶎訄谭犖槟_踏實地切實加大環境執法力度,敏銳感和責任心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和保障。
2. 暗查蹲守,鎖定違法行為。
在發現可疑情況后,執法人員通過蹲守勘察發現涉嫌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掌握詳實線索情況,進而制定專項執法檢查行動計劃,組織精干執法人員現場執法固定證據,啟動環保公安聯動執法機制,并制定應急預案以保障行動順利完成。蒼南分局周密部署一系列工作,確保有效打擊環境污染犯罪。
【專家點評】
經過長期的生態環境治理工作,我國顯性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已經逐漸消失,但是隱性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在數量和損害結果上都不可小覷。對于后者,不僅需要執法機關加大基層執法的力度,更需要執法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投入細心和耐心。
隱性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不以大企業明排放,而以個人或小作坊暗排放的形式存在,普遍藏匿于諸如城鄉結合部、城中村等執法死角當中。對這一區域的整治向來是難點。在本案中,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啟動環保公安聯動執法機制,并制定應急預案以保障行動順利完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多部門聯動執法的形式整治環境執法死角是我國下一階段生態環境治理的重頭戲。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在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暗查蹲守的形式獲得了詳實的案件信息和證據,但是相關行政主體在暗查蹲守時,也要恪守行政權力的底線。(復旦大學 張梓太)
五、廣西河池朱某某違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罪案
【典型意義】
及時調查群眾舉報,“無頭案件”深挖線索,破解溯源難題。
注意辦案細節,保障程序合法。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2日,廣西河池市宜州生態環境局接群眾電話舉報稱河池市宜州區某鎮某村附近有人露天焚燒垃圾,臭氣熏天,河池市宜州區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開展勘察工作,發現在該處有露天堆放、丟棄疑似皮革邊角料、內襯布、海綿等工業固體廢物8堆(約10噸),其中2堆工業固體廢物著火燃燒,散發濃烈焦臭味。因無負責人在現場,無法鎖定實施丟棄行為的當事人。
憑借辦案經驗,宜州區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此案可能為一起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立即啟動聯動機制。公安、檢察機關當日即介入開展外圍排查,封鎖案發現場。案發時段正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宜州區生態環境部門、公安及檢察機關克服困難、多方聯動、各司其職,立即開展案件研判。生態環境部門確定該工業固體廢物的特征性及來源;公安機關開展周邊民眾走訪調查及天網、卡口篩選摸排,確定運送工業固體廢物車輛的特征;檢察機關負責督促案件偵辦的進度并提供法律指導。
排查過程中,辦案人員現場發現一個廢棄的塑料編織袋上寫有“7件-宜州,梁啟X”字樣,但年代久遠、字體模糊。執法人員大膽推想,通過外圍走訪留守人員及老職工,初步判定該工業固體廢物與某皮革廠有重大關聯。經詳細調查,該皮革廠已于2007年關停,但生產廠區內的廠房、設備、物料等均未清理?,F場地已經由廣西宜州市某工貿公司收購開發利用,2020年1月,逐步開始廠房拆除、平整場地等施工作業。廠房拆除后原廠內堆放的皮革邊角料、內襯布、海綿等工業固體廢物去向不明。2020年4月17日,一名朱姓男子迫于壓力主動來到宜州生態環境局反映情況,承認是其在該處丟棄了一批工業固體廢物。問詢得知,朱某某受雇于該工貿公司,負責該公司場地內拆除廠房和平整場地的施工作業,施工期間擅自將廠房內遺留的疑似皮革邊角料、內襯布、海綿等工業固體廢物外運至該處附近實施傾倒、丟棄。
河池市宜州生態環境局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將該批固體廢物清運轉移至原廠區進行查封。2020年7月6日至7月7日,宜州生態環境局會同該鎮人民政府對該批工業固體廢物進行分類稱重,并委托對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進行鑒定。經鑒定,含鉻皮革廢碎料的毒性物質含量超標,為危險廢物。上述固體廢物中含鉻皮革廢碎料危險廢物總重量為3.84噸,其他固體廢物總重量為5.46噸。
案件辦理過程中,宜州生態環境局除按要求制作現場勘察筆錄、詢問筆錄外,還對涉案的多種物質進行全面篩選分類,準確稱定危險廢物及一般工業固體廢重量,并同時制作各類物質稱重記錄表,經當事人審閱確認后簽字,全過程使用執法記錄儀,規范辦案。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河池市宜州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7月20日將案件移交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依法處理。2020年7月27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對該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予以立案偵辦。
【案件啟示】
1. 重視群眾舉報線索,及時調查,固定證據。
本案案源來自群眾舉報。將群眾、社會組織、網絡新媒體當作政府部門發現環境污染問題的“千里眼”“順風耳”,是精準發現環境污染問題線索的“金鑰匙”。河池市宜州生態環境局重視群眾舉報線索,及時調查,封鎖案發現場,為案件后續辦理奠定重要基礎。
2. 深挖細節,破解溯源難題,鎖定案件違法事實。
本案件屬于典型的“無頭案件”,由于傾倒危險廢物地點偏僻,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線索十分有限,辦案人員僅憑廢棄的塑料編織袋字樣成功溯源,得益于生態環境部門辦案人員豐富的辦案經驗,以及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鄉鎮政府多方有效聯動,追根溯源,找到突破口,鎖定案件違法事實。
3. 實事求是,準確篩選測量危廢重量。
涉案的多種物質根據性狀、檢測鑒定結果進行全面篩選分類,準確稱定危險廢物及一般工業固體廢重量,并同時制作各類物質稱重記錄表,經當事人審閱確認后簽字。
4. 及時查封轉移危險廢物。
在本案辦理過程中,辦案人員到達現場后,公安機關第一時間迅速介入封鎖現場,并將危險廢物轉移至安全地點進行查封,最大限度將環境損害降至最低。
5. 重視執法記錄并規范取證。
委托權威單位進行危險廢物鑒定,并及時稱重,精準分類,經當事人審閱后簽字,傾倒危險廢物重量達到3噸后立即移交至公安部門進行進一步偵查。執法過程中重視執法記錄并規范取證。使用執法記錄儀,固定有效證據,做到鐵證如山,減少執法風險。
【專家點評】
本案的典型性可以歸結為三點:
首先,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隨著環境污染案件逐漸從顯性邁向隱性,以往依靠執法人員在日常巡視中獲得案件線索的方式難度陡增。如何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是獲取案件信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關鍵。并且,通過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構筑行政機關和公民的溝通橋梁,也是獲取民意的應有之義。
其次,深挖案件的隱藏信息。本案中,由于案件信息的先天不足,導致執法遇到瓶頸。辦案人員憑借蛛絲,最終追根溯源。實踐中,很多環境污染案件都會面臨證據缺失或因果證據鏈斷裂的問題。此時不僅需要高素質的執法人員尋找缺失環節,也需要多部門之間的通力協作彌補知識短板。
最后,恪守法律的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是環境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卻也是容易被忽視的一個因素。程序正義追求的不僅是結果正確,還有判決的可接受性。只有當事人發自內心接受判決,才能夠起到懲戒和教化的作用。(復旦大學 張梓太)
六、重慶市丁某某等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典型意義】
精準適用法律,依法實施嚴懲重罰。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11日,重慶市長壽區生態環境局接到某街道通報,發現某村無名小溪溝水質出現異常,表觀呈深褐色,并伴有強烈刺鼻化工異味。
接報后,長壽區生態環境局立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調查、應急處置和應急監測工作,并邀請應急專家趕赴現場踏勘指導,擬定應急處置方案。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對河水中污染物進行及時處理,對河水表面油污進行攔截吸附,對傾倒點水井內積存的黑色油狀物進行徹底清理轉運。長壽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布點監測結果顯示,無名小溪溝處置點水樣的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82×103mg/L、氨氮濃度為3.25×102mg/L、揮發酚濃度為16.0mg/L、苯胺濃度為18.3mg/L、苯濃度為0.032mg/L,分別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規定的III類標準限值239倍、324倍、3199倍、185倍、2.2倍。
4月15日,長壽區生態環境局會同該街道、長壽區公安局等單位成立聯合調查處置工作組,通過痕跡追蹤、特征因子比對、大數據排查、車載GPS信號篩查等手段,迅速鎖定嫌疑人和涉事單位。對肇事貨車罐體內殘留物取樣監測,結果顯示小溪溝水樣與肇事貨車罐體內殘留物檢測結特征因子指標基本一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81×105mg/L、氨氮濃度為1.77×104mg/L、揮發酚濃度為431.0mg/L、苯胺濃度為1.30×103mg/L、苯濃度為1.03mg/L。
經突擊審查,發現丁某某等人違法收集某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廢舊輪胎冶煉過程中產生的液態物質共33噸,并分別于4月10、11日凌晨趁夜駕駛上述車輛將其傾倒至長壽經開區某雨水井和某路邊水井內,導致該街道無名小溪溝河水污染。長壽區生態環境局根據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現場音視頻資料、傾倒現場勘察情況、監測報告等,初步認定上述傾倒的黑色液態物質屬于危險廢物(HW08)。為溯源確認傾倒物屬性,針對涉案公司罐體內剩余物質、運輸車輛箱體內殘留物質和暫存清理物質,現已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取樣鑒定。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對丁某某等人共同實施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作出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相關規定,以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公安機關立即立案調查,現已對丁某某等人實施逮捕。
【案例啟示】
1.應急處置迅速,防止造成更大生態環境損害。
對于污染物已進入環境情形,首要目標是以人為本,“止污止損”,迅速控制污染態勢。本案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邀請應急專家擬定應急處置方案,并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處置,因地制宜,采取設置攔截壩、投放吸油氈、吸油繩、石灰、絮凝劑等措施,保證應急處置到位,防止污染進一步擴大。
2.聯合溯源調查,充分運用技偵手段,快速查清違法事實。
該案件利用“生態環境+公安+檢察院”聯合工作機制,探索出“線索移交”與“案件移交”相結合的復合偵辦模式,充分利用環保專業技術能力和公安機關的技術偵查能力,通過特征因子比對、痕跡追蹤、大數據排查、車載GPS信號篩查等手段,迅速鎖定嫌疑人和涉事單位,快速查清違法事實。
3、精準適用法律,高效移送,依法實施嚴懲重罰。
涉案污染物屬性直接決定了懲罰性法律條款的選擇與適用。本案在應急處置過程無法及時獲取液態傾倒物的屬性、傾倒量及損失數額的情形下,針對排入水體污染物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款,并根據原環境保護部《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使用問題的復函》(環函〔2008〕308號),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五條進行移送,展現出高效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專業態度。
【專家點評】
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
本案的查處特點,一是基層組織及時舉報。正是由于基層組織及時發現并舉報,使得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緊急處置,并及時鎖定了犯罪嫌疑人;二是,將生態環境部門的專業能力與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手段結合起來,形成部門之間的優勢互補,得以快速查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實;三是精準適用法律,高效移送案件,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處理。
提出如下建議:一是應當對環境犯罪行為的舉報者給予獎勵,這樣可以有效解決生態環境部門人手不足的問題。二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向江河傾倒危險廢物的惡劣情節,建議司法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嚴肅查處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環境犯罪行為,堅決維護我國環境法制的極大權威性?。ㄌ旖虼髮W 孫佑海)
來源:生態環境部